法制

合同纠纷为何成了职务侵占?被告家属称原告隐瞒关键证据实现刑事

佚名 2018-06-07 我要點評

2013年3月1日,东莞广东大公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大公馆公司)与前员工覃嘉敏,就公司在广州市马会家具店签订了《大公馆专卖店入股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到...

       

         2013年3月1日,东莞广东大公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大公馆公司”)与前员工覃嘉敏,就公司在广州市马会家具店签订了《大公馆专卖店入股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于2017年3月1日又签订了《家具店铺转让合同》。
        之后,由于大公馆公司的原因,导致了店铺的业主未能将店铺进行续租,店铺转让合同无法继续进行。为此,双方就店里的家具资产和账目进行了盘点和清算。
        2017年4月19日,经过盘点和清算,覃嘉敏给大公馆公司签下了一张9.723万元的欠款(客户订货订金)和一张17.8万元货款欠条(69件已售出样板家具及其未收到客户的货款)。
        但同时,覃嘉敏提出,大公馆公司应归还2017年1月至4月自己垫付店员工资7万多元,应该按照承包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红金额约100万元。
        为此,双方就欠款与利润分红款项发生了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且矛盾升级。于是,大公馆公司多次向广州冼村派出所报警,但公安均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处理。
        后经东莞市公安局以职务侵占为由立案,并网上通缉,2017年5月21日,对覃嘉敏采取了刑事拘留,并诱导部分近期订货的客户报案,从而案发。
 
本案原告隐藏重要事实
可能存在错误违法立案 
 

        覃嘉敏和大公馆公司双方因为结算的账目存在分歧,在矛盾激化后,大公馆公司于2017年4月份多次报警,广州冼村派出所出警6次,其中两次还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询问,经办民警认为事件为经济纠纷,明确不予立案。
        据覃嘉敏的未婚夫黄先生回忆,在2017年4月20日至30日之间,东莞厚街三屯派出所民警多次致电覃嘉敏,威胁说“如果你不还钱,就将你捉进监狱”。
        在庭审中,覃嘉敏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中,大公馆公司隐瞒了重要证据致错误立案。
        在东莞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前,大公馆公司的副总经理张传林并没有将最重要的证据——《家具店铺转让合同》和《入股承包经营合同》提供给警方。
        2017年5月21日覃嘉敏被刑拘后,其代理律师和家属于6月13日和16日两次给派出所出具《家具店铺转让合同》和《入股承包经营合同》作为证据。
        但是,这份合同直到2017年6月20日侦查机关提请公诉机关审查逮捕时,才提交了附有《家具店铺转让合同》的相关材料。
        覃嘉敏的家属认为,上述两份材料是关键的证据,大公馆公司有意隐瞒和派出所推迟提交两份重要证据,是导致公安错误立案的重要原因。
        此外,一般犯罪管辖以犯罪地为主,案件发生在广州珠江新城,应由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为佳。因此,不排除大公馆公司动用关系要求当地侦查机关立案,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据覃嘉敏所述,其于2017年5月20日被民警上门要求第二天到派出所协商解决纠纷,但其与未婚夫黄先生、律师高俊到达派出所时。覃嘉敏却被以“例行盘查抓获”的理由刑拘。更让覃嘉敏家人生疑的是,当天到广州抓捕覃嘉敏的警察,是乘坐大公馆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来执行公务的。
        覃嘉敏的家人表示,如此荒唐的做法,不免让人生疑,本案是否存在力量干预。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又两次退查,用尽时限,最后移送起诉时反复变更罪名,更让人觉得其中是否存在猫腻,让人怀疑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公正性。
        2018年5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覃嘉敏职务侵占案进行了审理,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到底是合作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二是案件的金额认定。
 
被告非大公馆公司员工
职务侵占主体并不成立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覃嘉敏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广东大公馆公司货款、货物共1620804元。
        覃嘉敏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一指控是错误的。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实,完完全全是合同纠纷,是民事经济纠纷,通过民事途径完全可以解决。
        据悉,覃嘉敏于2008年入职广东大公馆公司,主要负责广州地区的三家专卖店的业务。
        2013年3月1日,覃嘉敏与公司签订《大公馆专卖店入股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覃嘉敏享有对马会专卖店的自主经营权和财务权,并以自己的劳务出资享有利润40%的分成,覃嘉敏独立对公司和对外承担债权债务,公司代覃嘉敏购买社保等。
        辩护律师认为,覃嘉敏曾经是大公馆公司员工,但从2013年3月1日与大公馆公司签订《大公馆专卖店入股承包经营合同书》之后,就约定了双方是平等的合作承包关系。
        该《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将广州马会商场大公馆专卖店的整体服务经营权交乙方承包经营,乙方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模式,乙方独自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由此引发的经济、安全和法律责任。”第六条约定:“甲方分配40%的乙方所承包经营的专卖店股份给予乙方,每年年终结算分红……”第八条约定:“本合同有限期原则上为3年,自2013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实际承包期限,以甲方同商场签订合同为准。”第十二条第三项约定:“乙方在合作期间享有甲方代为购买的社保一份,享有与经销商同等待遇。”
        辩护律师称,从上述合同约定可以看出,2013年3月1日后,覃嘉敏并非大公馆公司员工。因此可以得出,被告人覃嘉敏与大公馆公司之间是平等承包和转让关系,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
        此外,从工资发放情况上看,如被告人覃嘉敏所言,2013年3月到2014年5月,被告人领取的是每月3000元的津贴,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覃嘉敏领取的是每月约5000元的津贴。如果覃嘉敏是员工,作为一名独立自主经营的店长,该“工资”甚至比其他普通销售员工资还低,也不符合常理。 
        从专卖店的运行模式和销售单可以看出,覃嘉敏与大公馆公司是平等关系。
        案涉专卖店的运营模式,是客户与覃嘉敏签订《订货合约》后支付订金,被告人再通过下《客户订货单》的形式以自己的名义向大公馆公司购买所需产品。在《客户订货单》中“客户确认”一栏,从来都是由覃嘉敏签名,她直接作为大公馆公司的客户,证明了覃嘉敏与大公馆之间是平等的合作承包关系,相当于经销商的关系。
        从覃嘉敏出具给客户的《证明》、出具给公司的《保证书》和《欠条》可以看出,被告人与客户、公司之间互相独立,是平等关系。
        覃嘉敏自2013年承包专卖店,因此独立负责对客户的债务纠纷,期间,对于不能按时发货的客户,其承诺还款,对于公司,其则保证收回货款并写下保证书和欠条。这些都充分证明了覃嘉敏与公司之间独立的关系,并非普通的员工关系。
        从覃嘉敏与大公馆公司老板郁爱华之间每年约300万元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出,覃嘉敏一直拥有自主的财务权利,她不是公司员工。
        从2013年至案发前,几乎所有的货款都是客户转入覃嘉敏的账户或指定的账户,再由覃嘉敏的账户转入到公司法定代表人郁爱华的个人账户,公司对此并未有任何异议,双方按此习惯进行合作,被告人拥有充分的自主财务权。若作为普通员工或如公司所说的“没有财务权”,何以公司一直不进行追究,直到双方于2017年4月发生纠纷,覃嘉敏要求公司赔偿分红后,公司才说被告人没有财务权?
        再有,2017年3月1日,覃嘉敏与大公馆公司的副总经理张传林签订了《家具店铺转让合同》,约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将案涉店铺正式转让给覃嘉敏。
这一合同的签订证明了覃嘉敏依然不是大公馆公司的员工。

        根据这份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可以看出,从2017年3月1日起,覃嘉敏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之前的合作承包关系,而是完完全全的承包关系了,不是“类似经销商”,而是真正的经销商。因此,作为经销商的覃嘉敏自然有权将包括所谓的职务侵占的69件家具进行售卖或做其他处理,只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即可,那又何来职务侵占?
        综上,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职务侵占时间发生在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而覃嘉敏在该段期间不是大公馆公司的员工,因此其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身份,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指控金额来源存疑
主要证据事实不清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覃嘉敏职务侵占的1620804元货款、货物的金额。覃嘉敏的辩护律师也提出了自己质证意见。
事实上,案件中涉及的1620804元的货款、货物的金额,来自于东莞市富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报告。这份报告指覃嘉敏涉嫌私自收取客户订金或货款424890元,挪用公司货款286374元,侵占公司69件家具,按公司统一零售价价值909540元。

        辩护律师认为,这一鉴定意见《报告书》不合法、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主要表现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报告书》相关材料没有侦查机关授权委托书;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审计相关材料由利害关系人提供,送检材料来源不明、不完整。
        关于案件中的69件家具,在庭审当天,覃嘉敏家属根据以往销售的同款产品的实际价格,向法庭出示了证据,被鉴定价值为909540元的69件家具,实际与大公馆公司的结算价为20多万元。
        而这份报告指覃嘉敏涉嫌私自收取客户订金或货款424890元,很大部分都发生在2017年3月1日,覃嘉敏与大公馆公司签订了转让经营合同之后收取的客户订金,且在与大公馆发生账目纠纷之后。当时,大公馆公司并没有供货,交易也没有进行,且在覃嘉敏在2017年4月份被捕之前,一直与客户进行沟通,并承诺了退款时间,约定的退款时间在2017年5月到6月之间。
        在覃嘉敏被捕之后,覃嘉敏的家属也积极与下订单的客户积极进行沟通,及时做了订金的退款工作,并与客户达成了谅解协议。因此,说覃嘉敏诈骗客户资金是不成立的。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覃嘉敏侵占的货款有711264元,其中只有258900元有贺琴等证人证言印证资金往来,剩下的452364元订金或货款没有相关证人证言予以印证,也没有提供相关货款的银行流水,和逐项分析资金流动记录。更没有询问证人不发货的原因等,无法证实被告人是否有侵占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在庭审当中,覃嘉敏根据记忆对所谓侵占的货款进行了质证,除个别记忆不清晰外,绝大多数都说出了款项的去向,货款都打给了公司,其中部分收了订金没有打款的客户,是基于客户没有要求发货而导致了资金没有打给公司。

公司成立7年竟未注册
涉嫌逃税金额触目惊心

 
 
        据覃嘉敏家属反映,大公馆公司之所以对覃嘉敏下此狠手,除了双方存在结算账目的分歧之外,更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怕覃嘉敏出来后举报大公馆公司的偷逃税款的行为。

        据悉,在大公馆与覃嘉敏合作经营广州马会家具店以来,从2010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整整7年当中,一直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覃嘉敏曾经多次催促大公馆公司方面办理营业执照,但都没有得到解决。
        据统计,大公馆公司与覃嘉敏在合作经营广州马会家具专卖店的四年,经营达3000多万元,偷漏税款超过百万元。
        覃嘉敏的家属称,因为害怕覃嘉敏出来后,向税务机关举报大公馆公司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所以,现在他们正不惜一切代价对覃嘉敏进行陷害和打击报复,以掩盖大公馆公司违法犯罪的事实。
        记者就报道中的相关问题致电大公馆的张传林,但至发稿时止,仍未与张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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