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在景区走着走着就被工作人员要求微笑、比耶、看镜头,硬生生挤出一个“假笑”;有时甚至都不知道镜头在哪里,一束刺眼的闪光灯之后,成功在旅游景区收获了一张灰头土脸的“黑照”。体验结束之后,每位游客的照片都会被展出在大屏幕上,如果游客想得到这张照片,还需要额外支付一笔费用……
有人发出质疑:为什么景区可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给我拍照并公开展出?拿走自己的照片还要收费?
日前,一名法学专业大学生就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因为上海迪士尼未经游客同意进行拍摄打印照片并售卖,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支持维权,这种情况在景区十分常见,但自己遇到了也是“敢怒不敢言”。但也有部分网友认为,这是景区为游客提供的服务,可以在不容易拍照的项目留念,不属于违法。
那么,拍摄游客照片进行售卖的行为究竟算不算侵权?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曲保纯认为,景区未经游客允许就拍照并公开售卖的行为属于侵犯消费者的肖像权,即使游客购买门票时有选择同意所谓的免责条款或入园须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购票过程中的免责条款的设计明显是类似于格式条款的通知声明,其内容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同时,曲保纯建议景区应单独和游客签订服务合同,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明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新闻+》记者:景区未经游客允许给游客拍照并售卖合法吗?
曲保纯:这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所以景区如果要拍摄消费者的肖像,或者是将拍摄的肖像照片用于展出或其他商业活动,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擅自拍摄或者是将消费者的肖像用于商业活动肯定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本身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
作为消费者,如果发现类似情况可以要求商家停止侵权,立刻删除照片。如果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将照片用作宣传,消费者可以主张肖像权侵权,并可以结合商家具体获益情况主张索赔。
《新闻+》记者:景区未经允许对游客拍照是否涉及违规收集人脸信息?
曲保纯:如果景区用以拍摄的摄像头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甚至将抓拍的“人脸”非法存储,则景区涉嫌违规收集人脸信息。
景区擅自拍摄游客照片、擅自收集人像信息,本身就涉嫌侵权,如果拍摄后还不加以销毁,保管不当还可能造成游客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照片还可能被不法之徒拼接、剪辑,用以其他不法目的。
《新闻+》记者:游客在入园时默认和园方签订的“同意被摄像、摄影”等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曲保纯:现在有很多景区都是通过网络购票,在购票的过程中,不同意免责条款是无法成功购票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那么购票过程中的免责条款的设计明显是类似于格式条款的通知声明,其内容是无效的。
商家有保护消费者肖像权的义务,即使消费者购票时同意授权,但是由于该条款排除或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商家的相关义务,使消费者放弃保护自己的肖像权,那么该格式条款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新闻+》记者:景区应如何提供拍摄服务?
曲保纯:首先,如果有特殊场景需要特殊处理或者特殊拍摄的情况下,应该有专业人员给消费者做消费引导及消费解释。针对景区额外需要付费的服务项目,我建议景区应该单独和游客签订服务合同,告知消费者景区提供拍摄的服务可能涉及到消费者的肖像权,通过显著字眼明示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不能简单设置成格式条款,即使消费者为了购票默认了条款内容,一旦后期产生争议,消费者依然可以向商家维权。